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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10-26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办发〔2013〕36号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甘办发〔2012〕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制定的《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评估事项范围、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运用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了正确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全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从源头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创新维稳工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现就酒泉市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下发以来,各县(市、区)和市直重点部门通过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消除了一批重大事项中的不稳定隐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大局稳定。但是,个别县市和部门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够深入,评估领域不够宽泛,全市上下协调联动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没有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没有真正担负起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没有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审批的必经程序等问题,造成矛盾风险排查化解不及时、不得力,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上来,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既要抓好第一要务,又要认真履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深化群众工作的过程、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工程全面加以推进,在全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联动、科学规范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格局。
  二、明确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全面健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制度,力争2013年实现“两个全覆盖”,即:市、县、乡全覆盖;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全覆盖。
  总体任务是:要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办法,进一步拓宽评估领域;乡镇(街道)要健全工作制度,全面落实重大事项一事一评制度。通过健全落实风险评估机制,实现维稳工作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范、由“保稳定”向“创稳定”的转变。
  三、明确责任主体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评估主体,靠实工作责任。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主要部门牵头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自评工作。
  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四、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
  (一)拓展评估范围
  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组织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双评估”。
  (二)抓住评估重点
  要以征地拆迁、城市改造、企业改制、医疗改革、社会保障、执法办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惠农政策制定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对城乡建设、土地规划征收、房屋拆迁等重大政策制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对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改革方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方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大型活动方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对上级确定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在本地实施情况的风险评估工作,力求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三)明确评估内容
  1、合法性。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等。
  2、合理性。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体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可行性。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开展了前期宣传,积极向广大群众征求意见建议;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具有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的制约;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4、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苗头、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定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规范评估程序
  按照制定评估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客观评估风险、确定风险等级、作出评估结论、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跟踪督查等评估程序,做到相互衔接、环环相扣。
  (五)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评估事项范围、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运用等。
  五、把握重点环节
  一要把好评审关。采取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测评等方法,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收集整理相关情况信息和意见建议,科学、全面、客观地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社会稳定风险,提出风险等级和风险防范建议等。有关重大决策需要进行其它方面评估论证工作的,可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其它评估论证工作结合进行,但要单独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二要把好决策和审批关。要在不改变原有决策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将风险评估嵌入到现有的重大决策和行政审批程序之中,作为重大事项决策与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刚性程序。决策部门对没有开展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律不上会、不决策;项目审批部门对没有开展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立项、不审批。
  三要把好结果运用关。决策部门要把评估结论作为决策和实施重大事项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高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做好社会矛盾和重大隐患化解控制工作,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于风险小、条件成熟、作出实施决定的事项,要全程跟踪,化解风险,确保顺利实施;对决策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短期内无法化解控制,有可能引发影响重大稳定问题的,要及时叫停,问题严重的要终止实施。
  四要把好动态跟踪关。重大事项实施后,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或根据需要调整决策。
  六、明确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建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社会稳定风险配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纳入地方和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推进。市、县、乡三级要层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担任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亲自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维稳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和专门人员,承担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检查考核等工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维稳部门指导督促、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运行机制。
  (二)强化管理,促进评估队伍专业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事项评估特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交流考察、项目剖析、现场研讨等形式,全面提升评估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能够评”、“评得好”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吸纳各行业领域、科研院所和专业机构的专家学者,组建评估专家库,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支撑。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评估工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流转审批、网上跟踪监督、网上管理考核,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考评,严格落实评估责任查究。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评估制度,认真梳理涉及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矛盾的重大决策事项,每年初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备评估事项,新增事项随时报备,切实做到对评估事项底数清、情况明。市维稳办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促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奖惩,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维稳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和风险评估考核办法,对领导不力、重视不够、评估工作不扎实、风险化解控制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按照《甘肃省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甘办发〔2012〕16号)、《甘肃省维护稳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办发[2012]17号)和《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查究。

 

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2〕170号)精神,根据《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酒办发〔2011〕27号)、《酒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酒办发〔2011〕28号)和《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的目标,以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全面推进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预防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第三条 考评工作在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县两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评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科学量化指标和统一评价标准,对有关责任主体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二章  考评原则
  第六条 考评工作坚持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客观公正、严格规范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市直重点部门进行考评;各县(市、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辖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进行考评。
   (二)注重实效。坚持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重点对风险评估在源头预防、风险管控和矛盾化解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实际效果的考评。
   (三)客观公正。坚持公开透明,实行统一的方式、内容、程序、标准、评定,确保考评结果公平公正。
   (四)严格规范。科学设定考评指标,严格规范考评行为,准确确定考评结果,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督促有关责任主体落实稳评责任。
  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 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内容及分值为:
  (一)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分)
  1、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市、县、乡三级要层层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市直重点部门要成立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评领导小组。(5分)
  2、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成员重视、支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维稳工作专题汇报,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4分)
  3、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党委、政府和部门党委(党组)年度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并纳入维稳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4分)
  4、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内容,并适时开展督查。(3分)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网络健全、人员到位、活动正常、保障落实。(4分)
   (二)机制健全,制度完善(15分)
  1、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制度、机制。(4分)
  2、制定出台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2分)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年初有安排部署,年终有工作总结。(1分)
  4、建立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要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提交当地相关审批或核准部门。(1分)
  5、建立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制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部门在每年年初年终两次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维稳部门报备评估事项,内容包括评估项目名称、评估时间、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运用等,各县(市、区)向市级维稳部门报备评估事项。新增事项,随时报备。(1分)
  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维稳、综治、公安、安全、信访等部门在事项实施过程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经常性沟通联系,全程性做好风险控制化解工作。(2分)
  7、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队伍业务培训制度。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培训。(2分)
  8、建立评估台帐资料档案化管理制度,做到每评估一件,专立一档。(2分)
  (三)扎实推进风险评估工作(50分)
  1、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的前置刚性程序,做到应评尽评。(5分)
  2、对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逐项进行风险评估。(4分)
  3、对临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3分)
  4、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化解方案,对发现的稳定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化解。(4分)
  5、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评。(4分)
  6、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落实各自工作责任,加强条块衔接和联动,顺畅有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4分)
  7、严格按照风险评估工作程序组织实施。(26分)    
   (1)制定评估方案。由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评估工作专门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3分)
  (2)征求意见建议。采取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家论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准确掌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映。(4分)
  (3)客观评估风险。召开评审会,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评估事项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研判,查找风险点,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及风险的可控程度。 (4分)
  (4)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风险的大小,确定风险级别,提出分类实施意见。(3分)
  (5)作出评估结论。由评估工作机构提出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党委常委会和部门办公会进行民主决策,作出顺利实施、暂缓实施和不予实施的决定。(4分)
  (6)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对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有效化解存在的矛盾隐患。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4分)
  (7)跟踪督查。对经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的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全程跟踪、密切掌握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不稳定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化解,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4分)
   (四)责任查究情况(15分)  
  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或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有关事项决策,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未进行责任查究的每次扣15分。
  第八条 年内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经验做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得到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的每次加7分。
   (二)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3分。
   (三)在省委政法委、省维稳办工作简报刊发交流推广的每次加3分;在市委政法委《政法·综治·维稳》刊发交流推广的每次加1分。
  (四)在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4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2分;在市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分。
  同一经验做法出现多种加分情形的,以最高加分计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分。
   (一)通过信访部门接访反映、新闻网络媒体报道并核实确定及省、市维稳办明查暗访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发现未做到应评尽评的,发现一起减2分。
  (二)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弄虚作假,对风险未进行有效管控、化解,引发不稳定问题的,有一项减2分。
  (三)无视社会稳定风险出台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引发重大涉稳问题,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通报的,视情减l0至30分。
  合计减分不超过30分。
  第十条 考评采取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成绩将在全市予以通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市直重点部门年度维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和市直重点部门(单位),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因盲目出台实施重大决策事项引发重大涉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考评不得分,在综治维稳年终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会同市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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